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
点击量:130发布时间:2024-06-11 20:25:51
吉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| |||||
类别 | 收费名称 | 计费单位 | 收费标准(元) | ||
证明文书类公证收费标准 | 证明知识产权享有、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| 件 | 475 | ||
证明证书、执照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| 件 | 47 | |||
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、公司章程、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| 件 | 285 | |||
证明文书上的签名、印鉴、日期 | 件 | 66 | |||
证明文书的副本、节本、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| 件 | 66 | |||
证明公证书译文与原文相符 | 件 | 33 | |||
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标准 | 证明出生、生存、死亡、身份、曾用名、住所地(居住地)、户籍注销、监护、学历、经历、职务(职称)、资格、有无犯罪记录、亲属关系、国籍、财产权(股权、知识产权、存款、不动产物权)、收入状况、纳税状况、选票、指纹、抚养、查无档案记载等法律意义的事实 | 件 | 47 | ||
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、资信等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| 件 | 285 | |||
证明不可抗力事件、意外事件等 | 件 | 190 | |||
保全证据 | 保全证人证言、书证及当事人陈述 | 件 | 95 | ||
保全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 | 件 | 475 | |||
保全物证 | 不动产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(含10万元) | 件 | 475 | ||
不动产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 | 件 | 950 | |||
其他物证保全 | 件 | 190 | |||
保全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 | 件 | 475 | |||
证明对财产的清点、清算、评估和估损 | 财产清点 | 家庭财产的清点 | 件 | 190 | |
企业或其它组织财产的清点 | 件 | 760 | |||
财产清算、评估和估损 | 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 | 件 | 190 | ||
标的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 | 件 | 285 | |||
标的额50万元以上 | 件 | 475 | |||
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| 件 | 380 | |||
注:新增“证明文书类公证”“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”收费项目,需经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司法厅审定后,另行确定收费标准。 |
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
吉发改收费联〔2019〕508号
原文链接:http://xxgk.jl.gov.cn/zcbm/fgw/xxgkmlqy/201908/t20190816_6034015.html
上一篇:没有了!